例如,在貸款期限上,正式文件相較徵求意見稿進一步“放權”。《固貸辦法》規定,固定資產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十年。確需辦理期限超過十年貸款的,應由貸款人總行負責審批,或根據實際情況審慎授權相應層級負責審批。
而此前的徵求意見稿則規定,確需辦理期限超過十年貸款的,應由貸款人總行負責審批。其中,經營範圍為全國的貸款人,可授權一級分行(含總行直屬分行)審批。
事實上,貸款期限本身就是此次修訂的一項重要內容,目的是“為填補關於貸款期限的制度空缺,並有效防範貸款期限錯配產生的風險,進一步優化貸款結構”,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稱。
其他兩類貸款中,流動資金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三年,對經營現金流回收周期較長的,最長不超過五年;個人消費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五年。個人經營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對於貸款用途對應的經營現金流回收周期較長的,最長不超過十年。
前述負責人介紹,本次修訂還合理拓寬了固定資產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的用途範圍,並明確參照適用範圍;同時進一步明確借款人對象範圍,有效滿足不同類型市場主體融資需求。
其中,《固貸辦法》明確,固定資產貸款是指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發放的,用於借款人固定資產投資的本外幣貸款。固定資產投資是指借款人在經營過程中對於固定資產的建設、購置、改造等行為。
《流貸辦法》明確,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發放的用於借款人日常經營周轉的本外幣貸款。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於股東分紅,不得用於金融資產、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
對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以及采礦權等其他無形資產辦理的貸款,修訂後的貸款管理制度規定,可根據貸款項目的業務特徵、運行模式等參照《固貸辦法》執行,或適用《流貸辦法》。
(來源:證券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