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2月10日電/據澎湃新聞報導,021年8月,貴州赫章縣的王某某開始在赫章縣某地經營小賣部,售賣豬肉粉。2023年2月14日凌晨,王某某因想要粉湯味道更好,在熬制豬肉湯時加入罌粟杆。當日,赫章縣公安局及赫章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檢查時,對王某某經營的豬肉湯嗎啡檢測呈陽性,遂現場提取豬肉湯送檢。經貴州綠環科技檢測有限公司檢驗,王某某經營的豬肉湯內檢出罌粟碱、嗎啡、那可丁成分。此後,王某某因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於2023年8月21日向赫章縣檢察院移送起訴。
前述案件起訴書於今年2月8日公布在12309中國檢察網。
前述起訴書顯示,王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漢族,文盲,經商。因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於2023年3月29日被赫章縣公安局取保候審,於2023年7月21日本院不批准逮捕,於2023年8月22日本院決定對其取保候審,次日由赫章縣公安局執行。
該案由赫章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王某某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於2023年8月21日向赫章縣人民檢察院院移送起訴。檢察院受理後,於2023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赫章縣檢察院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為牟取利益,違反國家食品安全法規,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故意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罌粟,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