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有效維護國家安全。香港國安條例與已實施的香港國安法有機銜接,補齊了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制度機制的短板,共同構築起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堅實屏障。香港國安法規定了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基本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香港特區仍須全面履行香港基本法、全國人大“5·28”決定和香港國安法對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要求,通過本地立法完善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具體制度和機制。香港國安條例對基本法第23條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作出了規管,并適應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際需要完善了相關制度機制,使香港特區能够全面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權。香港國安條例打擊的是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分子,保護的是絕大多數人的人權自由。條例明確將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重要原則,保護基本法規定的各項權利和自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特區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這一立法精神實實在在、具體細致地貫穿和體現於條例的每一個部分。條例內容十分清晰,明確界定罪行要素,清楚劃分罪與非罪,規定了罪刑法定,無罪推定,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則,并對特定罪行設定了明確的排除事項和免責辯護。執法機構行使權力必須符合法定條件、遵循嚴格程序并接受司法監督。這些規定充分保護了公衆依法享有的各項權利和自由。
——更好統籌發展和安全。貫穿香港國安條例全文的宗旨是,既保安全,又保發展。弁言明確規定,本立法除了維護國家安全,還“必須保障特區居民和在特區的其他人的合法權益,確保特區內的財產和投資受法律保護,保持特區的繁榮和穩定”。所有條文都為此而訂立,既是保安全之法,也是保發展之法,更好統籌了發展和安全。條例的適用範圍非常明確,只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不針對正常商業交易和國際交往,也不針對一般的商業糾紛和刑事案件。立法充分考慮了香港國際金融、航運、貿易中心運作和拓展暢通便捷國際聯系的需要,確保條例的實施不影響商業咨詢、市場調查等活動的正常開展和資訊的自由流通。條例在有效維護國家安全的同時,也為香港營造了更穩定、更可預期的營商和發展環境,使來自世界各地的人們更有信心在香港投資、營商、生活,使香港繼續成為“幹事創業的天堂、成就夢想的地方”。
香港國安條例采用普通法制度下常用的法律草擬方式和習慣訂立,充分吸收香港社會熟悉的現行法律規定,并積極借鑒其他國家特別是普通法國家同類立法最新成果和有益經驗,與國際通行做法及規則接軌,是一部香港居民和外來投資者易於理解和遵守的法律,必將對維護國家安全、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推動“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發揮重要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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