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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條被扣還遭罰?看各國出入境現金攜帶規定
http://www.CRNTT.com   2024-03-20 12:14:16


 
  美國

  入境時攜帶的現金和金融票據(包括美元或外幣現金、旅行支票、現金匯票和可流通證券等)總額如超過1萬美元(以個人或共同旅行的家庭或團組為單位),應主動向海關申報。同時應提供銀行對賬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用以證明現金來源。

  如實申報一般情況下不會產生任何稅費。未如實申報者可能被追究民事及刑事責任,包括沒收所帶現金和金融票據,最高可面臨50萬美元的罰款及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德國

  個人攜帶現金或可流通證券(如旅行支票)出入境或過境德國,不得超出一萬歐元;如超出此數額,需於通關前予以申報,否則,德國海關即可以“反洗錢”為由扣押款項,調查現金來源和攜帶出入境目的,並最終裁定沒收或處以一定金額的罰款。

  西班牙

  個人攜帶現金出入境,不得超過1萬歐元;否則,海關可以扣押款項,調查現金來源和攜帶出境目的,最終裁定沒收或處以一定金額的罰款。

  現金:攜帶現金總額低於1萬歐元無需申報,等於或超出1萬歐元必須向海關申報,否則將面臨行政扣押及罰款。該限額也包括同等價值的其他貨幣或容易變現的債券、股票、旅行支票等。

  加拿大

  加拿大海關規定,每人可攜帶(包括隨身攜帶以及存放在本人名下所有行李內的所有貨幣)少於1萬加元的現金或以其他形式(如支票、旅行支票、銀行匯票、股票等)存在的貨幣入、出境。

  對於入、出境加拿大的外國人,如攜帶現金及以其他形式(如支票、旅行支票、銀行匯票、股票等)存在的貨幣等於或大於1萬加元,須事先填妥海關申報單,否則將被處以250加元以上,5000加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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