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要達到“免刑除罪”之目的,就只能是實行“大赦”。因為按照《赦免法》第二條的規定,“大赦之效力如左:一、已受罪刑之宣告者,其宣告為無效。二、未受罪刑之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也就是說,如果為了“遷就照顧”陳水扁而實施“大赦”,全台灣地區已經判刑坐牢的囚犯、正在審理或偵查通緝的嫌犯,全部“一刀切”地既免其刑也除其罪,對社會治安的影響,對警察和檢察官、法官士氣的打擊,極為巨大,蔡英文不敢做此“全民罪人”。
何況,即使是蔡英文有意“特赦”陳水扁已經判刑終審定讞的四宗貪腐案,陳水扁還有餘下六宗貪腐案在法院等候審理。因而蔡英文曾經在“獨派”團體施加的“赦扁”壓力下,表示即使是要“特赦”陳水扁,也要等待法院對陳水扁餘下六宗弊案都已經完成終審程序之後,才予以一併解決。
但陳水扁卻是“陸文霆睇相——唔衰攞來衰”,在已經入獄服刑之後,提出“保外就醫”。而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在患有不能出庭的重大疾病下,法院必須停止審理。而申請“保外就醫”的主要要件,就是患有重大疾病。因此,陳水扁餘下的六宗貪腐案,法院就處於“停審”狀態,這就導致未能滿足蔡英文“十案都已終審”的宣布“特赦”條件。
其實,蔡英文雖然是受惠於陳水扁,在她尚未加入民進黨的情況下,就被陳水扁委任為“陸委會”主委,因而有著要對陳水扁“報恩”的壓力;但蔡英文本人卻是有高度“潔癖”者,並不同情陳水扁的貪腐犯罪事實,只是關心陳水扁案在審理過程中的司法程序正義。
而且,蔡英文曾經頂住巨大壓力,柔性拒絕“特赦”陳水扁。二零一七年的民進黨“全代會”,有百分之八十六的黨代表連署“特赦陳水扁”提案,安排在會議的下半場付諸表決。但當時兼任民進黨主席的蔡英文,在主持完成上半場的議程後,宣布“休息”,還表示要讓黨代表們“上廁所”。就在此時,讓民進黨秘書長洪耀福做各派系頭頭的工作。到复會時,大多數黨代表都去了“冇雷公咁遠”的地方“上廁所”,不但是趕不及回到會場,而且是不再回頭了。因而衹有一百三十五名“赦扁強硬派”的黨代表在場,不足會議所需過半人數的二百九十五人,導致“赦扁”提案“流產”。
現在的問題是,已經偃旗息鼓幾年“赦扁”議題,突然又再被提出並已經被“炒熱”,而傳說的由蔡英文執行,卻因為時間不足及不符蔡英文“十案一齊特赦”的條件,因而極有可能是在五月十九日卸任之前,都未能實施。因而就將這個“燙手山芋”傳給賴清德。在客觀上等於是扔給賴清德一塊“西瓜皮”,要讓賴清德“跣低”。這對於有六成選民不支持,而且在“立法院”也是屬於少數的賴清德來說,真是何其難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