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6月2日電/網評:“35+顛覆政權案”的法理和事實
來源:大公報 作者:凌友詩
高等法院原訟庭日前就“35+煽動顛覆案”作出判決,16名不認罪被告中,14人裁定罪名成立,全案47名被告有45人罪成,另外2人因證據不足脫罪,律政司隨即提出上訴。天網恢恢,疏而不漏。這是一個非常好的向香港市民進行國安教育的例子。
2020年6月30日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同年9月立法會舉行換屆選舉。以戴耀廷為首的反中亂港分子,策劃舉行違法“初選”,意圖奪取立法會控制權,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及所有政府議案,以癱瘓特區政府運作,參與者更簽署所謂的“墨落無悔”的“立場聲明書”。
律政司引用的是香港國安法第22條第3款:“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三)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起訴47人。
煽動顛覆政府的誓師行動
案件的爭議焦點有三個:
第一個爭議,所謂的“初選”算不算犯法?西方政黨政治常常有初選,為的是在黨內篩選優劣。可是反中亂港勢力舉辦“初選”的目的,並非篩選優劣,而是為了向支持者展示反政府的立場,讓支持者能夠清晰識別他們,在正式選舉時把票投給他們。因此這場名為“初選”的活動,徹頭徹尾都不是西方政黨政治意義下的黨內初選,而是一場“誓師”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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