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6月14日電/網評:法庭判決彰顯真正的法治精神
來源:大公網 作者:湯家驊
香港特區首宗“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早前有了結果,三位法官在三百多頁的判詞中抽絲剝繭,詳細分析了案情和證據後作出判決,其中提及參考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國安法的說明和決定。有人因此質疑法庭是否“崇中”,認為法庭只懂跟著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意思判案,云云。
這說法真是有點奇怪。在法理上,法庭的責任是釐清法律的真正意思。以普通法而言,法律分成文法及案例兩種;成文法是指經立法機關通過之條例,一般法律效力比案例為高;但因成文法依賴比較簡單條文表達,很多時需要法庭詮釋條文背後的宗旨或原意。
參考立法原意是普通法常態
如果你是律師,你會知道英國最高法院於1993年有一宗名為佩珀訴哈特(Pepper v. Hart)的案件。在這宗案件中,英國最高法院確定在考慮法例的立法原意或宗旨時可參考議會的辯論紀錄,包括提出法案的官員之主要發言。這案例一直適用於香港,回歸前後,若遇上需要闡明本地法例的立法原意,我們會參看立法機關審議法例時官員之發言和會議紀錄。若法庭要處理的是英國條例,或本港參照英國條例而通過的法例,我們會參看英國官員在當地議會中的發言紀錄。既是如此,為何當案件依香港國安法這部全國性法律提出起訴,法庭不能參考全國人大或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和說明?
早在莊豐源一案中,終審法院已指出要闡明法例中的用詞,有時需確立立法原意。立法原意是指立法機關之整體意願而非個別成員之用意。在國家的體制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行使職權包括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而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立法過程中,人大常委會擔當了重要角色,因此若要探索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人大常委會的解釋至為重要。
香港國安法由人大常委會制訂,屬全國性法律,本質上與基本法相近,要尋求立法原意當然須參考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說明和決定。這在法理上、邏輯上及原則上皆是理所當然的。事實是在有關黎智英保釋一案中,終審法院已明確指出在確定香港國安法之立法精神和原意時,特區法庭可參考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說明和決定。這次法庭在“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中再次確立這原則,實無可質疑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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