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真是要說有“中國特色”,便是中央當初起草基本法時,訂立了香港特區應自行立法維護國家安全的第23條。此一規定在世上可謂絕無僅有,不但屬於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亦是中央將部分的維護國安立法權,讓渡給特區政府,是香港享有高度自治的體現。既然如此,特區政府自行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又何來某些人口中的高度自治受損呢?
說到這裡,或許有人會拿岑耀信對於“35+顛覆政權案”判決的質疑說事,但是單純地以法論法,岑耀信的質疑才是真正地站不住腳。基本法第73條將財政預算案審核權授予立法會議員的同時,亦於基本法第107及108條訂明了香港特區應當遵守的財政預算和稅務政策制定原則,意味著議員只能按照基本法的規定,作為審核財政預算案應否獲得通過的唯一標準。
根據公權力“法無授權即禁止”的原則,以任何基本法沒有訂明的其他理由否決預算案,都屬於濫權行為。另一方面,雖說基本法訂明了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最終以普選產生的目標,但不論是修訂前還是修訂後的附件一和附件二,都訂明選舉辦法是否需要更改的決定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被告們意圖透過濫用香港的地方財政審核權,逼迫中央改變原已作出的政制發展相關決定,難道還不是意圖顛覆香港特區的憲制秩序乎?
編造借口圖干預香港
換言之,“35+顛覆政權案”的判決並無不妥,即使被告們不服判決,仍可提出上訴。然而,有人揣測即使案件到了終審階段,也未必能夠推翻,甚至在沒有任何證據之下,污蔑前同僚遭受政治干預,借此把抹黑香港成所謂“極權社會”,此一做法實在有違法律工作者應有的專業操守。
與此同時,有人借用這樣的失實評論,作為其“玩完論”的佐證,也足以證明對方不是以事論事,而是想為其服務的勢力,編造其意圖干預或打擊香港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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