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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權:依法懲獨的目的、效果與影響
http://www.CRNTT.com   2024-06-22 08:58:12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該《意見》是在昨日正式公佈的,但卻是在五月二十六日制定。而這個日子,是在自稱為“台獨工作者”的賴清德,在“五二零”講話中公然鼓吹“新兩國論”,還拋出什麼“互不隸屬論”的不到一個星期之內聯合制定的,因而除了是廣義上的懲治“台獨頑固分子”之外,更是具有很強的針對性,針對“台獨頑固分子”的總代表賴清德在“五二零”講話中拋出的系列綱領性“台獨”謬論,及宣示的將要推動的各項“台獨”活動計劃,尤其是透過推動台灣加入僅限主權國家參加的國際組織或對外進行官方往來、軍事聯繫等方式,圖謀在國​​際社會製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等行為。
  
  實際上,《意見》除了是針對分裂行徑,明確犯罪認定標準;二是明確從重情節,重申追訴期限;堅持寬嚴相濟,體現罰當其罪;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訴訟權利等之外,還具有一個面積為鮮明的特點,那就是強調了《反分裂國家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法律管轄權,包括屬人管轄權和屬地管轄權。其一,是強調了台灣地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而《反分裂國家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刑事訴訟法》對在台灣地區發生的“台獨”犯罪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享有屬地司法管轄權。其二,是強調了台灣地區的民眾,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倘是觸犯了上述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執法機關、司法機關,享有屬人司法管轄權。
  
  這就狠狠地猛刮了賴清德“互不隸屬”的“台獨”嘴臉。而在具體執行上,不但是被認定為“意見”所明確列定的各種“台獨”犯罪行為的當事人,在入境大陸和港澳地區,或在大陸和港澳地區註冊的民航機和船隻,都可被執法。而且更重要的是,凡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署的建交公報或合作聯合公報中,承認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的國家,中國政府都有權向這些國家發出國際刑事司法互助請求甚至是通緝令,請求當地司法機關和執法機關,緝捕竄到當地進行《意見》中所列明的各種“台獨”犯罪活動,尤其是所謂“加入”聯合國或其他僅限主權國家參加的國際組織等“台獨”犯罪活動的“台獨”分子,並將之引渡到中國接受法律審判。
  
  這就可以解釋,為何在去年十一月開始,中國與相關國家簽署新的聯合聲明時,都會要求對方加註聲明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這固然是“規範性”的制式要求,但也為這個《意見》的可操作性及執行力埋下了伏筆。
  
  本來,在去年以來,尤其是在民進黨確定提名賴清德參選“二零二四”之後,內地的涉台學者專家就在流傳,國家將會在《反分裂國家法》的基礎上,制定新的《反“台獨”法》。但可能是最高國家立法機關尚在調研醞釀階段,因而在此後的幾次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會議上,尚未見有相關法案提出。當然,也不排除是在繼續對賴清德進行“聽其言,觀其行”的觀察中。
  
  而賴清德在“五二零”講話中,公然推出新“兩國論”,並叫囂“互不隸屬”,國家的最高司法和執法機關,就很有必要在《反“台獨”法》正式立法之前,根據現行的相關法律,聯合制定懲治“台獨”的司法文件《意見》,填補《反“台獨”法》制定之前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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