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原法案《1985年資訊安全法》,“外國實體”(Foreign entity)的定義是“按照外國或其政黨的指示、為其利益行事或與其有聯繫”的人;而“損害加拿大利益的目的”包括“推進政治、宗教或不同的意識形態目的、目標或事業,或使外國實體受益”,或“削弱加拿大政府維護加拿大主權、安全或領土完整的能力”。值得注意的一點是,構成犯罪的條件並不需要使用武力或進行違法等行為。
從上述內容可見,《新安全法》下有關“外部干預”概念模糊,涉及的範圍極之廣泛。根據《新安全法》,任何試圖作出尋求說服,或甚至與外部勢力合作的行為,或從而通過制裁向政府施壓的人,都會被視為犯下“外部干預”罪行。可見游說其他國家制裁自己國家有損國家安全之概念絕非香港特區獨有。
不僅如此,在《新安全法》的規定中,在“外國實體”的指示下、任何人與其合作或為其利益,明知或罔顧後果地“從事隱蔽或欺騙行為”,意圖影響“政府履行政治或管治運作、教育治理、或任何與治理有關的職責”,或“行使民主權利”,均可被判處終身監禁。當中提到的“教育治理”(Educational governance)則被定義為有關於加拿大學校、大學或“其他高等教育或培訓機構”的治理。
罪行定義含糊極易墮法網
《新安全法》並沒有對“隱蔽或欺騙行為”作出明確定義。這不禁令人懷疑,偏頗或失實言論會否被視為“隱蔽或欺騙行為”?如果在學術上表達了來自某些對加拿大不太友好的國家或政權的意見時,而同時間沒有提及相反觀點時,是否有機會觸及該法?很多人認為西方政客及媒體,甚至個別港人每天也在詆毀、抹黑中國包括香港特區,那麼這些人或媒體若以同樣行為針對加拿大,是否也算違反《新安全法》?
跟英國去年新通過的《國家安全法》(National Security Act)比較,加拿大《新安全法》可說是懲罰更嚴厲、措辭更含糊,難免會讓有意前往加拿大的港人或中國人感到不安。鑒於國際地緣政治不斷升溫,美西方加強打壓中國包括香港特區,尤其是在最近香港駐倫敦經濟貿易辦事處員工或代理人被起訴事件發生後,我們不得不更謹言慎行,以免成為美西方攻擊抹黑中國的政治犧牲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