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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探索兩岸融合發展新路政策分析
http://www.CRNTT.com   2024-09-02 00:12:10


 
  3.走新型工業化道路,打造先進製造業基地

  發展高新技術產業集群,推動傳統製造業調整升級,不斷優化產業結構,促進產業升級,壯大產業規模。密切跟蹤台灣先進製造業的發展趨勢,圍繞龍頭企業有針對性地展開產業集群招商,加速上、中、下游配套企業的引進與銜接,延伸產業鏈條,擴大集群規模,做大做精拳頭產品。大力實施品牌帶動,加大自主知識產權和自有品牌的培育力度,引導和推動技術、資本等資源向優勢品牌企業和產品集聚,擴大品牌企業的生產規模和市場占有率,不斷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和整體發展水平。

  4.發展現代服務業,建設港口物流基地

  把握台灣服務業積極拓展大陸市場的機遇,加強與台灣服務業的合作,完善服務業發展規劃,吸引台灣高端服務業項目落戶海峽西岸,在區內中心城市設立地區總部、配套基地、采購中心、物流中心、營運中心和研發中心,促進現代服務業和先進製造業有機融合,全面加快現代服務業發展,努力推動現代服務業上規模、成系統,不斷增強中心城市的綜合服務功能,提升城市生活品位和服務建設海峽西岸能力。充分發揮中心城市臨海優勢和對外交通日益便利的優勢,加強培育物流市場,以港口物流為龍頭,區域物流為支撑,大力發展現代物流業,推動國際物流、對台物流和保稅物流發展,努力培育電子信息為主導的產業物流供應鏈,加快物流信息化建設,促進物流企業集聚,擴大物流規模,形成立足於東南、服務於海峽西岸乃至內陸腹地的現代港口物流基地。

  (三)在擴大對台交流上探索新路,率先應通盡通,突出以通促融

  1.構建兩岸要素往來的通行區

  積極探討和大膽試行兩岸貿易和人員等要素往來便利化管理辦法,推動兩地海空客貨運直航更加便捷,使兩岸各種生產要素的流動更加順暢。推動兩岸交流從“大三通”(通郵、通航、通商)發展到“新四通”:經貿合作暢通、基礎設施聯通、能源資源互通、行業標準共通,促進生產要素雙向流通;閩台合作從“小三通”到“小四通”:通水、通橋、通電、通氣。如以平潭島建設開發為重點,促進經貿交流和各類要素的直接雙向流動,并在設立對台綜合試驗區以及台灣商品的市場准入等方面爭取中央更多的政策支持。

  2.構建兩岸共同市場試驗區

  在兩岸簽署ECFA後,雖然遇到一些政治障礙,但不能因噎廢食,依然需要努力繼續推進,更需要一個分階段實施、不斷補充和逐步完善的過程。在此過程中,福建可作為ECFA的特定先行先試區域,在ECFA實施過程中,先行實施某些可行性的項目和條款,為ECFA的補充協議和全面實施探索途徑,積纍經驗。如在兩岸金融合作以及台灣服務業市場准入等方面爭取更多的政策支持,試行兩岸金融機構設置及信貸、匯兌、結算的開放,放寬匯率、稅率、利率限制,全力打造“兩岸融合發展的示範區”。

  (四)在爭取台灣民心上探索新路,深化交流交往,著力以情促融

  構建兩岸共同市場福建試驗區,應積極開展親情鄉情延續工作,深化尋根謁祖、信俗交流,聯絡血脈親情,促進心靈契合相通,打造兩岸同胞融合發展的示範區。進一步做好台胞服務工作,對台胞在本地置產置業、就學就業、居住生活等實行居民待遇,鼓勵常住台胞融入社區生活,參與社區服務,依法支持在當地投資、工作、生活的台商、台灣專業人士和優秀人才加入群團組織。提升與台灣文化、教育、衛生、體育、民俗、宗教等方面交流合作的層次和水平,做好台灣人民工作,促進兩岸民間交流和情感融合,努力為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做出新的貢獻,共築“中國夢”。

  三、福建探索兩岸融合發展新路的政策措施

  福建探索兩岸融合發展新路的政策機制,就是要在擴大對外開放、深化體制改革和加強交流合作方面探索新路徑,打造新模式,建立一整套適應科學發展、體制創新和融合發展的全新的政策機制。因此,應充分利用福建特殊的對台區位優勢、工作基礎和中央的政策支持,在進一步落實“同等優先、適當放寬”政策的基礎上,把探索新路工作融入對台總體政策框架中,有步驟地讓一些帶有探索性的經濟貿易合作議題在福建先行先試,發揮“政策試驗”的功能。

  (一)提供便利的投資合作條件,健全投資開發建設機制

  加強投資領域的合作,提供更加優惠和便利的投資環境,形成更加有利於建設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的投資機制。

  1.財稅支持政策

  在國家產業布局和規劃上,優先安排國家重大項目在區內布點,對基礎設施建設給予一定的財政配套支持,采取如投資補貼、財政貼息貸款等相關優惠措施,吸引各類資金參與建設;對投資鼓勵類項目,享受15%所得稅優惠稅率;對投資電子、機械等重大項目,免徵設備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對於非台商投資區範圍,比照台商投資區執行過渡期稅收優惠政策;自台灣進口商品所徵關稅返還,成立有關產業發展基金,或設立兩岸合資的“海峽投資基金”,拓展融資渠道。

  2.土地審批政策

  重新梳理土地收儲機制,賦予靈活的土地政策,推動台商投資區擴區,將更多地區納入台商投資區範圍,形成一個更大範圍的台商投資區,其建設用地指標由國土資源部單列解決,一次性下達、封閉運作,定期考核,可有效解決制約經濟發展的用地瓶頸問題,增強承接台灣產業轉移的載體功能,從而為吸引台灣大資本、大項目的落戶創造條件;對台商工業用地實施優惠價格政策,或采取若干年稅收返還政策;生產性台資企業利用原工業廠房發展服務貿易類項目(不包括商業開發),免補繳土地出讓金。

  3.項目審批政策

  進一步簡化台資項目審批內容,涉及國家產業政策持股比例要求的,放寬為允許台商控股;對台灣大企業投資項目審批,在有關規劃、重大項目布局及項目審批、核准、備案等方面給予傾斜;對於涉及國家宏觀調控的項目,可采取個案審批,優先安排;放寬台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將研發經費投入比例、研發人員比例標準適當下調。

  4.台商准入政策

  對台商投資視同內資,享受內資待遇,從事零售、餐飲、商業經紀與代理、旅館業、租賃服務業、娛樂服務業、信息咨詢服務業等無須外資審批,實行登記制,并參照內資企業進行年檢;放寬台商投資的股比限制,允許台商以獨資或控股的方式投資機電等產業,投資文化創意產業享受大陸同類企業相同政策;開放基礎設施、市政公共事業和服務貿易投資領域,鼓勵台商取得土地使用權,開發經營,參與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并取得經營特許權等;鼓勵台灣投資者租賃農村集體土地,從事農業生產,對台資農業企業享受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優惠政策。

  (二)實行開放的服務貿易政策,增強福建綜合服務功能

  努力推動服務業發展,增強綜合服務功能。放寬市場准入條件,相應降低市場准入門檻,以吸引台灣企業來區內設立地區總部、配套基地、采購中心、物流中心、營運中心和研發中心。

  1.金融業開放政策

  健全金融市場體系、金融機構體系、金融業務創新體系、金融人力資源體系和金融法規政策體系,改善金融發展環境,深化對台金融合作,打造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一些帶有“試驗性”的政策,可在福建試行操作,總結經驗後再推廣至其他地區;進一步擴大兩岸貨幣雙向兌換範圍,推動互設兌換網點,增加兌換品種,提高兌換限額,擴大兌換對象;支持對台貿易直接采用人民幣結算,與台灣地區銀行直接采用新台幣結算兩岸通匯業務,無須兌換成美元間接計價通匯;采取股份制形式,與台灣共同合資建立農業合作社、農業信托或農村銀行。

  2.商務物流政策

  降低台灣經銷商、代理商以及物流、倉儲企業的准入門檻,為台商提供更多的發展空間,台灣投資者可以組織舉辦台灣產品展覽、展銷活動,設立產品展位,鼓勵台灣服務提供者設立獨資、合資、合作企業,試點經營境外展覽業務;鼓勵台商設立物流企業,利用台灣資金、設備和技術參與物流設施的建設或經營,支持台資物流企業注册的貨代公司同時經營貨代和貨運業務;台商在區內設立的水上運輸企業,允許台商控股或獨資;台灣同胞投資企業經海關批准,可以設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

  3.其他服務業開放政策

  積極承接和吸引台灣各類服務企業前來投資設點,開辦分支機構或辦事處,放寬准入條件和進入範圍:放寬台資股比限制,鼓勵台商獨資設立船務公司、船代公司、保險代理公司,以獨資形式提供音像製品的分銷服務;台灣經濟行業公會以及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經批准可在區內設立辦事機構;台灣地區的科研機構、大專院校經批准可以設立科研分支機構和科研示範基地,台灣同胞投資者在企業內部設立研發中心,可按增設分支機構或增加經營範圍的形式予以核准登記;取消台資衛生保健機構投資總額限制,鼓勵台灣的醫療機構合資、合作興辦醫院,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設立門診部門;根據企業的生產需求(即勞動力市場的需求)培育應用型的技術人才,建立有關的中介服務機構,發展職業教育,引進台灣優秀的職業教育資源和人才,為社會提供台灣優秀職業教育和培訓機構的信息咨詢,并允許台灣投資者獨資開辦職業教育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條件成熟後再開放其他辦學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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