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規定,受理部門應在收到意見建議2個工作日內提出擬辦意見,呈報省紀委監委主要負責同志。對工作建議類,要求原則上在1個月內辦結;對問題反映類,適用省紀委監委快查快處機制優先快速辦理,並要求承辦部門辦結後,在5個工作日內向特約監察員反饋辦理結果。同時,對工作建議類意見建議,辦公廳在承辦部門辦結後10個工作日內,就辦理結果向特約監察員進行電話回訪,形成受理、辦理、反饋、回訪的責任體系。
“我們將進一步搭建履職平台,完善工作機制,對特約監察員反映的問題,及時答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應,真正讓特約監察員的‘外部監督’轉化為推動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的‘內生動力’。”海南省紀委監委有關負責同志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