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二十條”指出,需及時完善數據全流程合規與監管規則體系,建立相關之數據分級分類制度,以及其附隨的分級分類授權使用規範;同時,應統籌構建高效的數據交易場所,兼顧培育交易服務生態。筆者認為,香港亦可以因應自身市場的獨特模式,配合“數據二十條”的方向,透過鼓勵企業參與,打造良好的數據交易服務市場生態。
此外,“數據二十條”提出要推進跨境數字貿易基礎設施建設,筆者認為香港有潛力在國際數據交易中扮演“超級連接者”角色。香港不論在數據供應還是應用的各個環節均有廣泛需求,同時具有發展國際數據交易的豐富條件。特別是去年12月,香港特區創新科技及工業局已與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共同發布《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便利措施及先行先試安排,以促進及簡化大灣區內地城市的個人信息跨境流動到香港的安排。首階段邀請銀行業、征信業及醫療業參與,業界反應非常正面。筆者建議,兩地可參考首階段試行效果,逐步擴展便利措施,推動更多行業善用跨境數據。
拓寬經濟新增長領域
然而,構建“數據交易平台”需要解決目前面臨的爭議,降低數據交易潛在的風險,並應對相關挑戰。目前“數據交易平台”構建主要面臨的爭議和風險包括數據資產權屬責任劃分問題、數據資產的會計入表及資產估值困難問題、數據資產的權屬不明確導致的交易風險、交易主體之間的權利優位性的模糊導致的法律風險等。
筆者建議,特區政府在落實“數據交易平台”前,先全面檢視數據交易的相關法規,包括數據產權、私隱保護、安全管理等,必須做到保障數據擁有者的合法權益,為構建良好的數據交易生態進行深入研究,明確國際數據貿易的規則,以助力香港貫徹“數據二十條”精神,發揮好數據要素的潛力,也為香港國際金融和創科中心的發展開拓新的增長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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