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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辦國辦關於完善市場准入制度的意見
http://www.CRNTT.com   2024-08-22 13:22:12


  中評社北京8月22日電/據新華社報導,市場准入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礎制度之一,是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的關鍵。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完善市場准入制度,深入破除市場准入壁壘,構建開放透明、規範有序、平等競爭、權責清晰、監管有力的市場准入制度體系,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完善市場准入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由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地方性法規設定的市場准入管理措施,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規章依法設定的臨時性市場准入管理措施,全部列入全國統一的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各類按要求編制的全國層面准入類清單目錄和產業政策、投資政策、環境政策、國土空間規劃等涉及市場准入的,全部納入市場准入負面清單管理,各類經營主體可依法平等進入清單之外的領域。嚴禁在清單之外違規設立准入許可、違規增設准入條件、自行制定市場准入性質的負面清單,或者在實施特許經營、指定經營、檢測認證等過程中違規設置准入障礙。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實行動態調整,清單事項內容、主管部門等向社會全面公開。

  二、科學確定市場准入規則。實施寬進嚴管,放開充分競爭領域准入,大幅減少對經營主體的准入限制。對關係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和涉及重大生產力布局、戰略性資源開發、重大公共利益的領域,兼顧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依法實施准入管理。對經營自然壟斷環節業務企業開展壟斷性業務和競爭性業務的範圍進行監管,防止有關企業利用壟斷優勢向上下游競爭性環節延伸或排除、限制上下游競爭性環節的市場競爭。加強金融行業准入監管。前瞻性部署新業態新領域市場准入體系,更好促進新質生產力發展。

  三、合理設定市場禁入和許可准入事項。需要實施市場准入管理的領域,確有必要的可依法制定市場禁入的措施,或者採取行政審批和限制經營主體資質、股權比例、經營範圍、經營業態、商業模式等許可准入管理辦法。對市場禁入事項,政府依法不予審批、核准,不予辦理有關手續,堅決查處違法違規進入行為。對許可准入事項,地方各級政府要公開法律法規依據、技術標準、許可要求、辦理流程、辦理時限,制定市場准入服務規程,由經營主體按照規定的條件和方式合規進入。對未實施市場禁入或許可准入但按照備案管理的事項,不得以備案名義變相設立許可。

  四、明確市場准入管理措施調整程序。市場准入管理措施新增或調整前,行業主管部門應按照“誰制定、誰負責”的原則自行開展必要性、安全性、有效性評估,評估通過後,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制定或修訂法律法規規章等。可能造成經濟運行突發重大風險的,經報黨中央、國務院同意後,可採取臨時性市場准入管理措施。

  五、加強內外資准入政策協同聯動。加強內外資准入政策調整協同,在不減損現有經營主體准入機會的前提下,堅持國民待遇原則。對外資放開准入限制的,對內資同步放開;在不違反國際協定和承諾的前提下,對內資設定准入門檻的,對外資同步適用。鼓勵海南自由貿易港、自由貿易試驗區等有條件地方探索更加安全、便利、高效的內外資准入協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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