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紀政務處分】2022年10月26日,經宜賓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宜賓市委批准,決定給予周曉川開除黨籍處分;由宜賓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
【移送審查起訴】2022年10月28日,宜賓市監委將周曉川涉嫌受賄罪一案移送宜賓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宜賓市人民檢察院指定宜賓市南溪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提起公訴】2022年12月2日,宜賓市南溪區人民檢察院以周曉川涉嫌受賄罪向宜賓市南溪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2024年1月5日,宜賓市南溪區人民法院以周曉川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一百萬元。周曉川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裁定】2024年4月29日,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周曉川利用職權,幫助妻子梁某向宜賓紙業公司銷售醯胺,共計獲利586.93萬元,該行為如何定性?
陳興義:根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在審批監管、資源開發、金融信貸、大宗採購、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工程招投標以及公共財政支出等方面謀取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實踐中,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及其他特定關係人經營活動謀利行為形式多樣。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為親屬或特定關係人經營活動謀利的故意,客觀上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背公平競爭原則,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要求相關人員為他人謀取競爭優勢或交易機會。具體到本案中,周曉川利用職務便利,通過向公司相關人員打招呼的方式,幫助梁某向宜賓紙業公司供應醯胺產品謀取利益,符合利用職權為配偶在大宗採購等方面謀取利益違紀行為的表現形式。
周燕:對於周曉川利用職務便利,幫助梁某向宜賓紙業公司銷售醯胺獲利586.93萬元的事實,有觀點認為周曉川涉嫌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我們經討論,未采納該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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