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9月1日電/據經濟日報報導,資本市場財務造假嚴重擾亂資本市場秩序、動搖投資者信心、侵犯投資者權益。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濟犯罪檢察廳印發《關於辦理財務造假犯罪案件有關問題的解答》,進一步明確案件事實認定、法律適用重點問題,傳遞出依法從嚴懲治資本市場財務造假犯罪的強烈信號。
全鏈條追溯
財務造假是證券市場的毒瘤。常見財務造假犯罪主要涉及欺詐發行證券與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以及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等幾種犯罪。
最高檢經濟犯罪檢察廳副廳長張建忠在接受經濟日報記者專訪時表示,財務造假犯罪具有以下特點:一是手段隱蔽、模式複雜。虛假財務數據隱藏於各項業務數據背後,互相勾連,隱蔽性強。如採購、生產、銷售、物流全流程虛構業務造假,濫用會計處理虛構業績造假,利用保理業務、跨境業務“空轉”“走單”造假等多種形式。二是動機多樣。如有為上市融資對發行資質數據造假,有為避免因連續虧損退市而虛增業績造假,有為實現併購重組業績要求而虛構利潤造假,還有為滿足銀行貸款要求對營業收入造假等。三是犯罪層級多、鏈條長。公司企業內部高中低層人員從組織指揮到具體實施均有涉及,外部上下游關聯公司共同參與,中介組織人員配合造假或者為造假充當“橡皮圖章”,呈現全鏈條系統性財務造假。四是與其他犯罪密切關聯。部分財務造假犯罪背後隱藏著挪用、侵占、背信等關聯犯罪,造假是“表象”,其目的是掩蓋“掏空”上市公司資產的犯罪行為,給投資者造成嚴重損失。
張建忠表示,針對財務造假犯罪的上述特點,檢察機關全面貫徹落實中央零容忍要求,積極引導公安機關深挖徹查,不僅要查清企業賬面財務數據,還應當深入生產經營環節、深入上下游關聯交易,穿透查清基礎生產經營數據、交易數據是否真實,是否有“掏空”上市公司的相關犯罪。同時,檢察機關依法從嚴全鏈條追訴組織實施財務造假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責任人員,為財務造假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中介組織,以及其他配合上市公司實施財務造假犯罪的單位和個人,並且根據罪責刑相一致原則分層分類處理。
打擊造假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