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9月14日電/網評:破除灣區要素流動藩籬
來源:大公報 作者:林順潮(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立法會議員)
中共二十屆三中全會為全面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會上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下稱《決定》),當中提出香港除了要“發揮‘一國兩制’制度優勢”外,亦要“深化粵港澳大灣區合作,強化規則銜接、機制對接”。香港肩負著推動大灣區區域協調發展、深化改革開放的重大使命,同時這亦是香港未來的高質量發展方向。
大灣區擁有“一國、兩制、三法域”,同時亦存在“三個關稅區、三種貨幣”,因此與世界上其他灣區如紐約灣區、東京灣區大有不同。這些複雜的制度差異,讓整個大灣區的參與者可以充分發揮各自的優勢。然而,這也使得大灣區當前在規則統一性和要素流動效率方面存在一些短板,在法律體系、資金流動、行業資質互認等方面存在差異,阻礙了要素自由流動和資源優化配置,是限制大灣區高質量發展的瓶頸。
為破解這一難題,《決定》第27條提出,深化粵港澳大灣區合作,強化規則銜接、機制對接。粵港澳大灣區規則統一實踐,實際上就是國家對銜接國際規則的先行探索,對推動制度開放具有重要的示範意義。香港作為擁有“背靠祖國、聯通世界”獨特優勢的國際大都會,在此定位中可以擔當更多重要角色,例如在醫療方面,可協助國家醫療服務業及產品銜接國際規則,同時將國外的先進技術及管理模式引進大灣區,實現高質量發展的多贏局面。
研究擴大“自貿區”範圍
要素自由流動是推動區域經濟一體化的關鍵動力。為此,建議支持研究建立擴大“粵港澳大灣區自由貿易合作區”範圍,在更大範圍內開展先行先試,以自貿區的制度創新模式,消除現存的一些投資和貿易壁壘。例如現時粵港澳大灣區允許在橫琴、前海、南沙自貿區註冊的港資、澳資企業當事人在不違反國家法律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可以協商選擇域外法解決合同糾紛,適用當事人熟悉的法律解決爭議。比方說港商及外商可以協議選擇香港法律為民商事合同適用的法律,可約定將商事爭議提交香港仲裁。擴大“粵港澳大灣區自由貿易合作區”範圍可以疏通大灣區的機制差異,化為大灣區及香港高質量發展的強勁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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