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融合發展方面,筆者認為當中有四個層次:第一是“地域融合”。可在“數碼灣區”的框架下,推動與深圳,以至大灣區內其他重點區域和領域融合為一體化經濟體,推進基礎設施“硬聯通”和規則機制“軟對接”,各自發揮互補性比較優勢,實現規模效應和協作共贏。
第二是“數據融合”。可與大灣區其他城市統籌協商加快灣區數據流通,提升產業鏈供應鏈協同配套能力,推進產業群的數字化轉型。
第三是“創科融合”。實事求是地按“香港研發、灣區轉移、內地市場、國際出海”四部曲,打通官產學研各環節,整合連結為一個完整的創科產業鏈,激發市場力量,推動科研成果商品化。
第四是“數實融合”。可對傳統產業進行全方位、全鏈條的技術改造,並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努力彌合“數字鴻溝”,把數字經濟效益最大化。
在法規監管方面,筆者建議,可制定跨區域跨體制的專門性政策和規制框架,助促大灣區內乃至國際間的數據流通,並為數字經濟的國際合作提供重要示範。同時,建議政府可參考英國、法國、新加坡等地立法規管數字經濟的做法,防範網絡犯罪、完善數據管理機制、防堵私隱漏洞,打造透明安全的數字空間,並與持份群體建立互動互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