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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富陽區紀檢監察幹部前往轄區某酒店瞭解情況,查找“吃喝讓下屬買單”等問題線索。(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
中評社北京10月18日電/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報導,江西鎢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鄒汾生將應當由本人及親屬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支付;黑龍江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李海濤安排下屬單位報銷、支付個人費用;廣東省肇慶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葉銳將應由本人支付的費用交由下屬單位報銷……近期各地發布的黨紀政務處分通報中,多人被指存在讓下屬單位“買單”問題。
禁令之下,個別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廉潔底線失守,打起下屬單位的主意,將相關費用“轉嫁”支付或報銷,企圖掩蓋事實真相。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堅持問題導向,緊盯公款管理使用特別是費用報銷這個關鍵環節,加強監督檢查,貫通審計監督、財會監督,發揮信息化手段作用,精準識別、從嚴查處違規違紀違法行為。
把下屬單位當作“提款機”,違規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
“黨員幹部違規報銷呈現新動向,如黃某在下屬單位‘化整為零’小額‘搭車報銷’個人費用,隱蔽性很強……”近日,江蘇省金湖縣紀委監委案件監督管理室主任高鵬在系列違紀違法案件復盤會上,對縣總工會原副主席黃某違法案進行剖析。
“黃某將同一天同一班次的2張46元的汽車票在有關單位報支,涉嫌違規報銷。”此前,金湖縣委巡察組進駐縣工人文化宮,巡察組工作人員在翻閱相關賬目時,發現存在個人票據在該單位違規報支現象。
結合縣委巡察組移交的相關問題線索,金湖縣紀委監委迅速展開調查。辦案人員發現,2013年至2017年,黃某在揚州市開展招商引資工作,在報銷相關費用時,利用分管下屬單位縣工人文化宮的職務便利,將其個人及妻子消費的餐飲、汽修和車票等錢款合計5170.5元,分8次摻在縣工人文化宮日常開支中一起報銷。最終,黃某受到警告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