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昨日對柯文哲作出延押的裁決之後,公布了裁決主要理由摘要。
台北地院指出,被告柯文哲經訊問後,依目前卷證資料,除《涉犯貪污治罪制條例》最重本刑五年以上之罪,犯罪嫌疑重大。另依卷內事證,目前尚有共犯未到案,且有犯罪事實待偵查機關繼續偵查作為予以釐清。是以上開羈押原因中,關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有事實足認湮滅證據、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以及所犯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等羈押原因仍繼續存在,且非以羈押之方式無法保全訴訟、證據及將來之執行,斟酌公共利益維護與被告權益保障之動態平衡,且衡量比例原則後,仍認實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替代,而有羈押之必要。
從上述“判詞”中可以看出某些“關鍵性”的端倪。其一,直到台北地檢署十月二十五日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延押柯文哲之日,人們就已經判斷,檢方根本無法蒐集到可以導致柯文哲“一刀斃命”的罪證,可以直接起訴柯文哲,還需“以時間換空間”,爭取在延押的兩個月期內,寫得成起訴書。
其二,正因為檢方“窮盡洪荒之力”,都無法找到罪名及求刑較重的“受賄罪”的“金流”流向,因而在聲請延押的理由中,不見了原先在首次聲請擠壓的“受賄罪”嫌疑罪名,而是罪名及刑罰較輕的嫌疑“圖利罪”。如果在二零二五年一月五日的延押期屆滿,卻仍然未能找到柯文哲“受賄”的“金流”的話,雖然檢方仍能以“圖利罪”起訴柯文哲,但卻是讓檢方在世人面前“丟臉”,簡直就是“大砲打蚊鬚”。何妨,對方還是在野大黨的黨主席,及曾經的“總統”候選人,簡直不符合台灣地區法界極為講究的“比例主義”。——雖然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台北地檢署卻是以“大案、要案”的標準來偵察“細CASE案”。
其三,這就連台北地檢署自己也著急了,因而就把能夠將柯文哲“煮死”的希望寄託在柯文哲的貼身帳房“橘子”許芷瑜的身上,以其滯日未歸遭通緝,認定有勾串之虞,以“尚有共犯未到案”為由,聲請延押柯文哲兩個月。並與此同時,將“橘子”許芷瑜列為被告,下達通緝令,並向“外交部”要求註銷其“護照”。可能下一步,就是透過相關渠道,請求日本方面捜捕許芷瑜,並將其驅逐出境,押送到飛往台北的航機上。台北地檢署隨即拘捕許芷瑜,並向台北地院聲請擠壓,誓要在她的口中“撬”出可以證實柯文哲受賄的“金流”證據。
按道理,許芷瑜不但是柯文哲的貼身帳房,而且兩人還有親戚關係,如果許芷瑜認為檢方的判斷錯誤,亦即自己根本沒有柯文哲“受賄金流”的實證,是應當大義凜然地自行投案返回台北接受偵查的,將柯文哲拯救出“水火”的。倘此,已經在台北市政府享受過“接近權力核心”滋味的許芷瑜,今後將能享受更多的政治“紅利”。
但事情卻並非人們想像的那麼簡單。一方面,許芷瑜可能真的是柯文哲“受賄”的貼身帳房,否則就不會在檢調機構搜查柯文哲的前一天連忙出境,因而返台等於是“燈蛾撲火”,即使是以“污點證人”的身份作證,可以減輕刑罰,但也留下了案底,傷害自己今後幾十年的政治前景。
另一方面,即使是許芷瑜真的沒有檢方所揣測的擁有柯文哲“受賄”的“金流證據”,在目前台灣地區的政治及司法環境氛圍下,她也不敢返台。畢竟,她是出生於優渥家庭、成長過程順境的“公主型少女”,難以承受土城看守所的牢籠之災。即使是只羈押兩個月,那也將會是要了她的命。
而許芷瑜一日不返台——無論是自願還是在被緝捕的情況下,柯文哲就都將被檢方“咬住不放手”。就此而言,許芷瑜不但是檢方要“煮死”柯文哲關鍵性的最後希望,也是柯文哲能夠自保其身的關鍵性最後希望。
無論是許芷瑜返台與否,檢方都無法以“受賄罪”起訴柯文哲,即使是勉強起訴,也將難以獲得台北地方法院的支持,即使是“圖利罪”罪名成立,也是“丟臉丟到太平洋”,柯文哲反而成為“逆勢英雄”,賴清德要消滅其爭取“二零二八”連任的其中一個重要“威脅”的圖謀,就將落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