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定向發行、要約收購方式實施戰略投資的,允許以境外非上市公司股份作為支付對價。本次修訂,為吸引外國投資者綜合運用現金、股權等多種方式戰略投資上市公司,也便利境內上市公司通過跨境換股收購境外資產,同時考慮到定向發行、要約收購已有監管規則保障交易公允,對跨境換股實施分類管理。
適當降低持股比例和持股鎖定期要求。本次修訂取消以定向發行方式實施戰略投資的持股比例要求,將以協議轉讓、要約收購方式實施戰略投資的持股比例要求從10%降低至5%;適當放寬持股鎖定期要求,同時堅持戰略投資的中長期投資屬性,將外國投資者的持股鎖定期由不低於3年調整為不低於12個月,如果其他規定對鎖定期有更長期限要求的則需要符合相關規定。
“我們在新的《辦法》中著力構建市場自律、政府監管、社會監督互為支撐的協同監管格局,同時加強與安全審查、反壟斷審查等制度的銜接,在穩步擴大對外開放的同時,切實堵塞管理漏洞,防範化解風險,守住國家安全底線。”前述負責人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