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控制公營房屋的用途以至將違規行為刑事化,其實在全球範圍來說都不算罕見。英國政府早於2012年已經提議,英格蘭社會福利房住戶若私自轉租,最高將面臨兩年監禁及罰款最高5萬英鎊。而有九成人居住在政府組屋的新加坡,對於“濫用行為”的定義就更加嚴謹,不但住戶非但不能出租組屋,也不能在一定年期內空置單位,甚至不能私底下另外購入房屋單位。新加坡當局執法更是相當頻密,在2019至2023年期間,當地建屋局就進行了近3萬次稽查行動,即平均每月500次,還會根據售房廣告、定期視察,以及公眾和房產經紀的反饋展開調查。
現時房委會提出的濫用公屋行為則比較單純,主要包括涉及金錢利益分租公屋單位、或者租戶不居於單位,卻將單位用作商業用途;但長時間丟空單位等行為,卻不算是濫用。在未來進行修例的過程中,也許當局可以進一步參考其他地方的做法,斟酌是否應加入更多受規管的行為。
但這次修例最重要的,還是應該以制定清晰而具體的標準為最高原則。比如有人擔心,一些幫補家計的行為,例如私人補習或製作手工也可能會被視為商業用途而變成“濫用”,那就變成了本末倒置的擾民之舉。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主席黃碧如昨日也表示,不希望輕易涵蓋大部分行為,是合乎現實的考慮。
還有值得注意的一點是,雖然房委會修訂《房屋條例》出發點正確,但早前提出的“舉報濫用公屋獎”等措施,也在今日起生效。在修例後,由於濫用公屋變成刑事化,也就意味著違法者將面臨更嚴重的後果,執法和檢控部門也要承擔更多的工作。就正如部分人擔心的一樣,當局若不具體仔細地列明何謂濫用公屋行為,有可能會令部分居民產生誤會,衍生出大堆不必要的舉報,不但令當局耗費時間處理,更影響鄰里關係。
加強宣傳違法紅線所在
即使在未來《房屋條例》修訂過後,當局也不能鬆懈,應繼續加強宣傳和推廣法例的相關內容,向公眾清楚解釋違法紅線所在。在具體執行方面,也可以考慮制訂行政指引供前線人員參考,並由管理層直接負責處理較為複雜的個案,以免在個別地方耗用太多資源,也避免令社區出現不必要的紛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