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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發布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典型案例
http://www.CRNTT.com   2025-01-20 16:55:25


  中評社北京1月20日電/據人民網報導,今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5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典型案例,進一步明確相關法律理解與適用,向社會明確傳達出對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零容忍的堅定態度。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直接對抗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強制執行,嚴重危害司法公信和社會誠信,嚴重侵害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應予嚴厲懲處。

  據介紹,2024年11月18日,“兩高”聯合發布《關於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進一步列舉了十項“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如以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等方式惡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虛假和解、虛假轉讓等方式處分財產權益,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等情形。為指導準確理解適用《解釋》,“兩高”同步收集篩選了一批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典型案例。

  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分別是以虛假和解方式放棄到期債權逃避執行的侯某某、邱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通過虛構長期租賃關係逃避執行的邱某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通過協議離婚方式轉移財產、抗拒執行的王某、王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孫某、劉某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以及檢察機關依法履行監督職能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李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認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應遵從立法原意,堅持客觀公正立場,全面審查證據。要實質審查被執行人是否具有‘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形,是否以作為或不作為方式積極追求生效判決、裁定無法執行,並注意結合當時經濟市場背景予以綜合考量。”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有關負責人解釋道,對於具有房產擔保,且查封標的物價值超過執行標的情形的,要注意避免僅憑“未報告財產情況”等情形簡單入罪。要注意將涉案企業在判決、裁定執行期間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與“轉移、隱藏財產”情形加以有效區分,進行客觀評判,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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