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朗普是因為總統選輸了惱羞成怒鼓動群眾攻進國會,賴清德是選贏了卻鼓勵包圍“國會”的群眾,簡直是大異其趣。
2、美國國會本來就有調查權、聽證權、包括內閣閣員、聯邦重要職位、大使、大法官、聯邦法院法官、監管機構負責人、重要軍事負責人等重要人士的同意權,沒有這些權力,“立法院”怎麼有資格稱作“國會”?“中華民國”有什麼資格自稱是行政權被有效制衡(check&balance)的“民主國家”?
3、被傳喚到美國國會作證,必須要宣誓絕對“說真話”,如果說謊欺騙國會議員要受嚴厲制裁,有什麼不對?
4、台灣的美國國會議員朋友們一定也很好奇,為什麼民進黨的“國會議員”要如此護航行政部門,行政部門到底給了他們多少利益?選民為什麼還要繼續支持護航行政機關的“國會議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