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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文燦11日遭收押禁見後提出抗告,高院12日晚間駁回抗告。(中評社 資料照) |
中評社桃園7月12日電(記者 盧誠輝)民進黨籍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因桃園市長任內土地開發案涉貪11日遭收押禁見,委任律師陳永來提出抗告,高院在12日晚間8時駁回抗告,鄭不得再抗告。在高院的裁定書中可以發現,鄭竟辯稱同案被告手提袋內的新台幣500萬元現金只是“遺落”在市長官邸,還強調若賄款怎麼能衹有500萬元,但鄭的主張遭高院認為無可採信,因此駁回抗告。
根據高院駁回抗告的裁定書表示,鄭文燦否認知悉同案被告在官邸留下的手提袋內有500萬元現金,並辯稱若真是行賄,依本件土地變更計劃之利益,怎可能衹有500萬元之賄賂。但高院法官認為,500萬元現金的重量、體積不小,鄭或家人對官邸內有人遺落此物豈有不基於官邸維安或好奇打開查看之理?
高院裁定書指出,鄭文燦所述發現該手提袋後之舉止,竟遲至6、7個月後始親自歸還同案被案,而非即時指示部屬交還或交政風室處理,鄭反應更啟人疑竇,另依該同案被告對此數額決定過程的證述,非無可能僅係土地變更計劃完成之“前金”。
高院裁定書強調,檢察官認為鄭文燦涉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他過程中以其市長職位在職務上為如何之裁示,正為檢察官後續偵查內容之一,鄭抗告指稱廖的訴求與桃園市政府就本件土地變更計劃之態度相同,無行賄之必要等詞,亦無可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