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個是跟員工講好月薪3萬,但向“立法院”報3萬5千元,多5千是“立委”的,這個狀況會有貪污治罪條例的問題。
另一種狀況是報3萬5千元,但是強迫助理必須把5000元繳回當公積金,這個狀況就是遇到慣老闆、壞老闆,要求繳多少錢回來當公積金,這個還沒到貪污治罪條例的程度。
《中時新聞網》報導,至於浮報加班費,例如明明沒有加班,卻報加班,再把加班費拿來當公積金,吳宗憲表示,如果每個人的加班早就遠遠超過時數上限,在報加班時數時就亂填一通,這是貪污嗎?沒有,因為確實有付出;“立法院”有受害嗎?也沒有。如果僅加班10小時,卻向“立法院”報20小時,就確實有違法問題。
吳宗憲認為,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是7年以上之罪,算是重罪;但法院判決只往上加4個月,所以判決是很輕的。“在我來看”,法院認定高虹安有罪,但是輕判。
吳宗憲分析,很奇怪的是,高虹安否認犯罪,為何被告否認的情況下,法院又輕判?目的是什麼?是否對於證據也不是拿捏得那麼穩?如果證據明確,被告還否認,還鬧得社會亂哄哄,“我一定判10年”,但現在只判7年4個月,是不是法官自己對證據也是毛毛的?
郭正亮27日在政論節目《TVBS戰情室》表示,李俊俋的公積金制度雖和高虹安一樣,但卻沒有相關細帳資料,而高的則是外流,“倒底是跟哪個助理處不好我不知道”。此話引起了節目主持人錢怡君注意,詢問是助理故意要弄高虹安?郭正亮斷言“當然是”,否則,這種能證明金錢用途的資料怎麼可能外流?
另外,郭正亮也點出,在審判貪污案件時,若被告不認罪,下場往往都會不太好,如同樣被控詐領助理費的台北市前議員童仲彥,就因為不認罪而被判4年,而回到高虹安的案件,郭點出,從高的說法可看出,她認為自己在“文書不實”方面有道德瑕疵,但不認辦公室零用金方面有貪污情形,在這點上,她必須要提出個說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