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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軍密集抵台協訓 “立院”法制局報告提建議
http://www.CRNTT.com   2024-09-25 16:26:35


台美軍事交流層級提升,美軍來台協訓幅度也加大。(中評社 資料照)
  中評社台北9月25日電/台美軍事交流層級提升,美軍來台協訓幅度也加大。“立法院”法制局近日提出研究報告“友好國家派遣協訓相關法制問題研析”建議,依“國防”法等規定,友好國家派在“國內”的軍隊或軍人,權利義務應以條約或協定定之。同時,依條約締結法,條約或協定簽訂,除非內容涉及“國家”機密或有外交顧慮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者,都經“立法院”通過或審議。

  前“國防部長”邱國正3月7日於“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備詢證實,美軍來台協訓的頻次增加,美軍沒有進駐部隊,但美軍來台協訓、傳授經驗,對國軍一定有幫助。

  《中央社》報導,“立法院”法制局日前公布“友好國家派遣協訓相關法制問題研析”報告指出,依據“國防”法第33條及第34條第1項規定,友好國家派遣在“中華民國”領域內之軍隊或軍人,其權利義務及相關事宜,應以條約或協定定之。

  報告表示,依法“中華民國”與友好國家發展軍事合作關係,應締結條約或協定,以作為執行依據,同時為發展友好國家的軍事合作關係,對其派遣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的軍隊或軍人,其權利義務須以條約或協定定明並為特別規範,以接受“國會”監督。

  報告指出,依條約締結法規定,除協定的內容涉及“國家”機密或有外交顧慮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者外,其餘條約或協定,依法送“立法院”審議或查照,以接受“國會”監督。因此基於“例外從嚴”的法理,相關主管機關依“國防”法規範與友好國家締結軍事合作關係的協定,援引條約締結法第12條第1項的但書規定情形時允宜審慎,以免失去依法接受“國會”監督的原始立法目的。

  報告另外提到,因應情勢變遷,適時研修外國人經許可於“中華民國”軍隊服勤的相關規範,以與時俱進,並符實需,因為“國防”法第34條第2項規定,外國人得經“國防部”及“內政部”之許可,於“中華民國”軍隊服勤。

  報告指出,“國防”法第4條第2項規定,作戰時期“國防部”得因軍事需要,陳請“行政院”許可,將其他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納入作戰序列運用。而“海洋委員會”海岸巡防機關的武裝團隊就有納入作戰序列運用的可能性,因此應經許可的機關,可能不僅限於“國防部”及“內政部”。

  報告建議,為達到周延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目的,建議適時評估“國防”情勢與需求,研修外國人經許可於“中華民國”軍隊服勤的相關規範,具體明確“國防”軍事武力及武裝團體的範圍,以與時俱進,符合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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