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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德不用到“立院”報告!大法官認矮化
http://www.CRNTT.com   2024-10-25 16:43:30


“憲法法庭”。(中評社 張穎齊攝)
  中評社台北10月25日電/“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之1條規定,“立法院”每年集會時邀請“總統”進行“國情報告”,賴清德聲請“釋憲”,主張這樣的規定矮化,改變“憲法”櫂力結構屬“違憲”。“憲法法庭”25日判決“違憲”,判決之日起失效。

  “憲法法庭”認為,“立法院”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時,無指定“國情報告”內容之權,亦無就其“國情報告”內容,對“總統”為詢問、要求答覆,或要求聽取其建言之權。立職法第15條之1第2項、第3項、第15條之2第1項規定,及同條第2項關於“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規定部分,暨第15條之4規定,其立法均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均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賴清德認為該法條規定“總統”除了定期到“立院”“國情報告”外,還規定“立院”可以隨時發動非常態性“國情報告”,讓“立法院”邀請“總統”到“立法院”報告的次數,可能比“行政院長”之施政報告更為頻繁;“總統”報告事項,從“國家大政方針”擴大到“重要政策議題”,導致“總統”與“行政院”角色重疊。

  賴清德稱,立職法有關“總統”“國情報告”之修法,矮化身分,混淆“總統”與“行政院”之職櫂,還錯將“總統”赴“立法院”“國情報告”予以定期化、常態、義務化、質詢化,使“憲法”中“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之“中央政府”體制設計產:位移,改變“憲法”櫂力結構。

  此部分“憲法法庭”已裁定暫停適用,認為“立法院”於“憲法”未有明文規定下,逕於規範自身職權行使之法律中,課予“總統”義務,要求其應即時或限期回應“立法委員”之口頭或書面提問,因而產生是否逾越“立法院”職權分際,致有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之“違憲”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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