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發現,“海巡署”當初採購CP艇時,每艇配有4具密錄器,但2022年“行政院”檢討汰換中國大陸廠牌產品時,予以封存而未及時籌補,形成蒐證裝備空窗;而“海巡署”配賦的手持錄影機不適用於海上緊追,導致值勤人員根本無從落實執法作業規範,陷第一線執法人員於危安風險中,也有違失。
“監委”表示,本案值勤人員未以無線電進行通報,雖有其疏失,但經查“海巡署”相關通報規定散見在許多規範中,實務上不易落實執行,“海巡署”對通報作業相關規定的可行性,應通盤檢討。
“監委”說,金門地檢署雖對本案已在8月15日做出不起訴處分,但“海巡署”處於兩岸灰色衝突的第一線,應積極檢討規定、基層裝備及紀律等行政層面問題,以降低執法爭議,維護“國家安全”及主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