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告訴人張淑娟於2022年9月26日向台北地檢署提起告訴後,周女及蔡女雖有多次短期出境紀錄,但歷次偵訊期日始終遵期到庭,周女也有向檢察官陳報返台時程,並未發生檢察官所定偵訊期日遲誤不到情形。
高院表示,卷內沒有其他事證足以認定周女及蔡女有逃亡的動機或舉措,實在難以認為2人經原審判處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的罪刑,即有逃亡之虞。
高院指出,原審以2人具有一定社會經驗及充足資力,即認定有相當理由有逃亡之虞,雖然並未論述中間關聯性,也沒說明本案有無其他替代方案得以續行審判或執行,因此認定原裁定不恰當,予以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