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漁船遭菲律賓武裝船只射擊,致一名台船員死亡。菲律賓挑釁的不是一艘台灣漁船,而是對我中華民族的挑釁。
這次菲律賓的肇事地點距台灣鵝鑾鼻東南方164海裡,距菲律賓60海裡,在“護漁暫定執法線南界線”內約5海裡處,屬於交叉管轄捕魚區,台灣漁民在這裡捕魚合理合法。因為根據海洋法公約,鄰海國可以享有12海里的領海,200海里的專屬經濟區。顯然,出事地點在中國台灣和菲律賓的200海里專屬經濟區之內,但並不在兩者的領海之內。台灣漁民在這裡進行漁業作業違反了你菲律賓哪門子的法?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享有對漁業的專屬管轄權。它可以規定專屬經濟區內生物資源的可捕量,以及其他管理和養護措施。關於專屬經濟區的各國立法一般都規定,外國漁船非經許可不得在區內捕魚”。請注意,在這裡海洋法公約只賦予沿海國享有對漁業的專屬管轄權,也就是說可以對外國漁船進行監控、管理、警告、登臨檢查乃至驅趕,從來沒有授權可以未經警告就對手無寸鐵的漁民開槍射擊。因此,菲律賓對台漁船開槍是粗暴踐踏海洋法公約,是違法犯罪行為。
菲律賓對這次槍擊事件的處理也極不老實。先是說“沒有船只在出事地點”,後又說是“公務船”,有意回避是“武裝船只”,刻意淡化軍事色彩。在難以抵賴的情況下,菲律賓被迫承認是海岸警衛隊所為,但以“意外事件”、“相關涉事人員已被暫時停職”的說辭敷衍了之。在面臨來自大陸和台灣的強大壓力之後,菲總統副發言人華爾特12日在一份簡短書面聲明中稱,菲方對出現“不幸狀況”表示由衷“遺憾”,並“向遇難者家屬表達誠摯和最深切的同情及哀悼”。這個聲明不是道歉。
海峽兩岸應該拋棄前嫌,共禦外侮。現實呼喚兩岸應該進行海上合作,這種合作可分四個層面,一是法律層面,兩岸法律界應該密切合作,互相提供法律援助,要求菲律賓作出法律解釋,並將凶手繩之以法。另外,大陸具有台灣沒有的戰略資源和優勢,我們是聯合國五大常任理事國之一,我們可以把菲律賓告上聯合國;二是民間層面,兩岸漁業協會應該緊急磋商,並建立漁業協作機制;三是執法層面,中國大陸的海警局和台灣地區的海巡署應該啟動談判程序,建立海上安全合作機制;四是軍事層面,在時機成熟時,建立軍事互信機制,協防“祖權”。台灣有“地利”之便,大陸有“實力”之優,即便不進行實質性的合作,只要達成默契性的呼應,就夠菲律賓“喝一壺”的。
這些措施應由易到難,循序漸進,但當務之急是要先做起來,“坐而論道,不如退而結網”。菲律賓如果再繼續挑釁,我們應延續黃岩島模式,你進一寸,我們就進一尺。你挑釁一次,我們就從你手中奪回一個島礁,而且事先向國際社會聲明,是菲律賓挑釁在先,我們反制在後。直到把菲律賓非法占領的8個島礁統統收回,最終把南海建成和平之海。我們必須要讓任何人知道,凡犯我中華者,雖遠必究,必無好下場。
(環球時報 作者羅援,是中國戰略文化促進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