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12月9日,蘇聯空軍圖-16J偵察機進入日本沖繩本島附近領空,航空自衛隊那霸基地第302飛行隊F-4EJ戰鬥機升空並發射20毫米機關炮實彈和曳光彈對其進行了警告射擊。據《朝日新聞》前主編船橋洋一的《同盟漂流》記述,當時飛行員的上司告訴他:單純的領空侵犯是不能對飛機開火的,但是在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難的情況下可以開火,可什麼時候是緊急避難、什麼時候是正當防衛,並沒有明確的標準。
從原則上講,按照日本現行《自衛隊法》,在和平時代,對於進入領空的飛機,就是首相下令,也是不能擊落(緊急避難和正當防衛除外)。
文章指出,無人機更使日本頭痛,因為無人機沒有飛行員,很可能不回應無線信號和警告射擊,因此現在日本試圖修改法律,使武器使用的權限更加明確。如果無人機持續侵犯領空,並可能對國民的生命、財產產生重大危害時,可以擊落該機。但是究竟什麼情況屬於“可能對國民的生命、財產產生重大危害的情況”?界定起來比較難,而法律的制定可能更需要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