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出口三原則
二戰結束後,日本在國際社會的監督下被迫進行非軍事化改造,國家永遠放棄擁有軍隊和交戰權的條款被寫入憲法。1967年4月,日本針對出口武器問題提出三項基本原則,即不向共產主義陣營國家出售武器、不向聯合國禁止的國家出口武器、不向發生或可能發生國際爭端的當事國出售武器。1981年1月,日本國會作出了《關於武器出口問題的決議》,此後,日本一直實行禁止對任何國家出口武器的方針。
2006年6月1日,小泉政府決定放寬武器出口三原則,利用政府開發援助向印尼提供3艘武裝巡邏艇。此後,日本幾任內閣都不同程度地推動突破武器出口三原則。2013年12月17日,日本內閣通過首個國家安全保障戰略,稱將修改武器出口三原則。
無核三原則
無核三原則即不擁有、不製造、不運進核武器。1967年12月,時任日本首相佐藤榮作在國會演說中正式提出了無核三原則方針。在翌年1月的施政演說中,佐藤榮作進一步闡明了包括“三原則”在內的核政策的“四個支柱”,即“無核三原則”、核棄絕核裁軍、對美核威懾的依存及核能的和平利用。1971年11月,日本眾議院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使無核三原則成為日本政府關於核武器的基本政策。
近年來,日本政壇修改無核三原則的呼聲不斷提高。
國防基本方針
1957年,日本制定了作為防衛政策基礎的《國防基本方針》,它指出國防的目的在於將直接和間接侵略防患於未然,一旦遭到侵略時,即予以反擊。
這一方針內容包括:支持聯合國的活動,謀求國際間的協調,實現世界和平;安定民生,發揚愛國主義,建立保障國家安全所必要的基礎;根據國力和國情,在自衛所必需的限度內,逐步發展有效的防衛力量;對於外來侵略,依靠同美國的安全保障體制予以阻止,直至將來聯合國有能力有效地制止這種侵略時為止。
集體自衛權
集體自衛權是指在與本國關係密切的國家遭受其他國家武力攻擊時,無論自身是否受到攻擊,都有使用武力進行干預和阻止的權利。
根據1945年制定的聯合國憲章第51條規定,主權國家擁有“單獨或集體自衛的固有權利”。但是根據日本現行憲法規定,日本實行放棄戰爭、不維持武力、不擁有宣戰權的和平主義,明確禁止日本行使集體自衛權。9·11恐怖襲擊事件發生後,美國屢次要求日本行使集體自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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