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月18日電/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烏魯木齊市公共場所禁止穿戴蒙面罩袍的規定》將自2月1日起施行。
自2月1日起,烏魯木齊市公共場所將禁止穿戴蒙面罩袍,在公共場所穿戴其他宣揚宗教極端思想的服飾、佩戴或者使用徽章、器物、紀念品和標識、標誌的,也將被禁止。
人民網報道,該規定所指公共場所包括: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辦公場所;企業生產經營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交通站點;學校、醫院、幼兒園;街道、道路及社區公共區域、休閑娛樂等場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場所。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應向公安機關舉報。違反該規定在公共場所穿戴蒙面罩袍的,將由公安機關依據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違反該規定,將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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