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禁止以出租為目的新建、擴建、翻建房屋,明確規定除軍隊售房區、幹休所和企業化工廠的服務配套用房外,其他新建、擴建、翻建房屋竣工後3年內不得出租。
五是大幅壓縮租賃期限,新增、續租項目租期由最高18年調整為一律不得超過5年。
六是加強租賃經費管理使用。租賃經費實行“收支兩條線”和計劃管理,出租單位留用經費全部納入單位年度預算,按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報經批准後方可使用。
七是加大糾治違規項目力度,違規租賃項目一律“先叫停後整改”。出租的房地產在範圍用途上不符合規定的,全部停止;不規範的租賃合同一律中止;引資建設項目一律重新評估。發生違規租賃房地產問題的單位,本級黨委要作出書面檢查報告,整改後,上一級紀檢機關要出具審查意見;違法違紀的,依法依紀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