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5月20日電/俄羅斯國家杜馬(議會下院)19日三讀通過了“不受歡迎的組織”法。根據該法,“威脅俄憲法制度基本原則、國防能力或國家安全”的外國或國際非政府組織,可以被認定為“不受歡迎的組織”。
新華社報道,該法授權俄總檢察長或副總檢察長與外交部協商後禁止“不受歡迎的組織”在俄境內實施計劃或開展項目,俄司法部將公佈“不受歡迎的組織”名單。該法要求金融機構拒絕與被列入“不受歡迎的組織”名單的組織開展貨幣資產和其他資產業務。
該法還規定對“不受歡迎的組織”在俄境內開展活動實施處罰:對公民行政罰款5000盧布到1.5萬盧布(約合102美元到305美元);對官員罰款2萬盧布到5萬盧布(約合406美元到1016美元);對法人罰款5萬盧布到10萬盧布(約合1016美元到2032美元)。如果“不受歡迎的組織”的負責人或參與者一年內兩次因類似犯罪受到行政處罰,將對其追究刑事責任。
該法同時規定,對志願停止參加“不受歡迎的組織”活動者免除刑事責任。
該法起草人之一、俄國家杜馬議員塔爾納夫斯基說,目前在俄有一些外國組織表現不好,有的是應特工機構的要求,有的是出於其他考慮。“該法的目的是指出存在對俄不友好的組織,”他說,聯合國、國際原子能機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等國際組織不受該法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