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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間諜行為”
有法可依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反間諜法》明確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示、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的《國家安全法》,《國家安全法》規定“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憲法、法律法規關於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綫索;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等維護國際安全的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