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7月23日電/關於2014年12月中國漁船的中國籍船員張有銀與船長合謀在日本伊豆諸島南部鳥島附近日本領海捕撈珊瑚一案,日本橫濱地方法院22日判處被控違反《外國人漁業規制法》的被告張有銀有期徒刑1年,緩刑5年並處以200萬日元(約合人民幣10.1萬元)罰金。檢方先前要求判處有期徒刑1年,罰金200萬日元。
審判長足立勉陳述判決理由稱:“(被告)完全無視重要水產資源寶石珊瑚的捕撈管制,其行為嚴重破壞了公共秩序。從其無視巡邏船警告依舊實行捕撈的行為中也可以判定其確鑿的犯罪意圖。”
被告張某否認與船長方東兵(以相同罪名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罰款1000萬日元)合謀,但審判長以“(張某)出資購買船只並承諾分配偷捕所得利益”為由予以駁回。另一方面,因張某是受方某指示而行動,兩人為從屬關係,因而認定其“刑事責任低於船長”。
判決稱,張某與方某合謀於2014年12月21日凌晨0點45分左右在鳥島西北偏北方向約6公里的日本領海內使用珊瑚漁具進行了非法捕撈。
(來源:環球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