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許也可以援引2014年《中美關於海空相遇安全行為准則諒解備忘錄》作為一個調整規範,盡管該諒解備忘錄并沒有法律約束力。但這也存在一個關於究竟誰有資格作為法官來判斷上述相遇行動的合法性的問題。任何人都不能充當對自己行為進行評判的法官。五角大樓“表揚”中國飛行員在過去幾年中以“安全和專業的方式飛行”,其實美國或許應該花費更多的時間來審查美國飛行員自己在南海、波羅的海以及世界上任何一個海域是否以安全和專業的方式飛行。
筆者認為,中美雙方要想防止類似事件發生,最好的辦法是找到問題的根源。無論在南海、波羅的海或其他外國專屬經濟區發生的軍機相遇事件,都是美國不遠萬裡飛行到別國家門口的專屬經濟區進行抵近偵察造成的,而這就是問題的根源。因此,最好的解決方法就是美國停止類似的抵近偵察行為。
前車之鑒,後事之師。是維護在美國版國際法基礎上建立的美國主導的海洋霸權秩序,還是遵從《公約》框架下由國際社會共同制定的國際海洋秩序,國際社會應該做出明確選擇,美國更應該好好審視自己的行為,以免重蹈覆轍。(作者:劉海洋——南海研究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