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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犯克里斯滕森(左)新罪名是綁架致死,或被判死刑。 |
中評社香港10月9日電/2017年10月3日,美國聯邦檢查院辦公室宣布大陪審團對章瑩穎綁架案嫌犯克里斯滕森提出追加起訴,新的罪名是綁架致死。對此,章家人代理律師王志東給出了自己的點評。
據美國僑報網報道,美大陪審團起訴書的主要內容翻譯如下:
第一項起訴罪名(綁架致死罪)
大陪審團指控:
克里斯滕森,被告,在2017年6月9日,於伊利諾伊州中部地區香檳郡,故意非法挾持,禁錮,誘騙,拐騙,綁架,誘拐,劫持章瑩穎以滿足其個人利益和目的,最終導致章瑩穎死亡。在犯罪過程中,被告使用了可以跨州的兩種工具:一台摩托諾拉手機和一輛土星牌轎車。此項罪行違反了聯邦刑法 United States Code, 第18章第1201(a)(1)節。
第二項和第三項起訴罪名均為偽證罪
(翻譯略)
特殊決議
大陪審團指控:
1. 第一項起訴罪名在此不再贅述。
2. 對於追加起訴第一項罪名,克里斯滕森, 被告:
a. 在犯罪時已滿18周歲(18 U.S.C.§3591(a))
b. 故意殺害章瑩穎 (18U.S.C.§3591(a)(2)(A));
c. 故意造成嚴重身體傷害,導致章瑩穎死亡 (18 U.S.C.§3591(a)(2)(B));
d. 故意使用致命武力傷害受害人,此行為直接導致受害人死亡 (18 U.S.C.§3591(a)(2)(C));
e. 故意使用暴力,並清楚此暴力極可能導致死亡,使用此種暴力屬完全無視受害人生命危險而直接導致其死亡 (18 U.S.C.§3591(a)(2)(D))。
3. 對於追加起訴第一項罪名的補充:
a. 章瑩穎在被綁架過程中死亡(18 U.S.C.§3592(c)(1));
b. 克里斯滕森使用令人發指的殘忍手段虐待受害者 (18 U.S.C.§3592(c)(6));
c. 克里斯滕森有預謀地實施其犯罪行為並導致死亡 (18 U.S.C.§3592(c)(9))。
以下為律師王志東的點評:
一、關於追加起訴的證據:檢方顯然是在警方的調查基礎之上認為有足夠的證據可以證明綁架致死,所以追加起訴的實質內容在於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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