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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重啟“憲改”的爭議、共識與走向
http://www.CRNTT.com   2018-07-30 00:33:03


表1:台灣地區歷次“修憲”要點匯總表。
表2:七次“修憲”對台灣政治體制影響簡表。
  中評社╱題:台灣重啟“憲改”的爭議、共識與走向 作者:王英津(北京),中國人民大學政治學系教授

  台灣的“憲改”歷來具有雙重訴求,一是訴求“憲政”發展,二是訴求“台獨”,並且重視從法理上落實“台獨”。新一輪“憲改”也難免會受到“雙重訴求”的驅動,島內各政治力量或出於政治鬥爭的需要,或出於“法理台獨”的需要,可能會使“憲改”偏離民主政治發展的一般方向。

  2017年9月24日,蔡英文在民進黨“全代會”上宣示要啟動新一輪“憲改”。10月10日,又在“雙十講話”中重申了推動“憲改”的意志。外界普遍認為,蔡當局的宣示是經過深入思考和詳細論證後所做的決定,必定會全力推動下去。基於蔡英文上台以來一直在推動“柔性台獨”和“事實台獨”的做法,大陸擔心未來其會借助“憲改”來推動“法理台獨”,因而表現出了對蔡當局“憲改”的高度關切和警覺。

  一、前一輪“憲改”的簡要回顧

  1991年至2005年,台灣當局在朝野政黨的合作之下,先後進行了七次“修憲”。在“憲法”本文不變的情況下,通過增修條文就“合理調整國會結構”、“省市長民選”、“總統直選”、“確立雙首長制”、“推動精省”、“國大虛級化與建立單一國會”、“公投入憲”、“立法院改革”等重大議題進行了改革,其結果與核心內容可以被概括為“一機關兩階段修憲”,一機關即“國民大會”,兩階段即第一階段進行“程式性修憲”,第二階段進行“實質性修憲”。“修憲”內容具體如下表:

  表1:台灣地區歷次“修憲”要點匯總表。
  資料來源:王英津著:《台灣地區政治體制分析》,九州出版社,2010年版,第21-23頁。

  倘若我們將1946年“憲法”和七個“憲法”增修條文做對照分析,可以清晰地發現,“憲法”關於政治權力配置的章節幾乎全被修改,各個政治部門的具體修改情況,參見下表。

  表2:七次“修憲”對台灣政治體制影響簡表。
  資料來源:周葉中、祝捷著:《台灣地區“憲政改革”研究》,香港社會科學出版社有限公司,2007年版,第56頁。

  由上可知,台灣地區進行的七次“修憲”,其主要涉及領域是“國民大會”、“總統”、“立法院”、“行政院”和“司法院”;對“監察院”和“考試院”的改革,除第一、二次有所涉及外,此後的幾次“修憲”幾乎沒有再涉及;省級權力配置雖僅涉及兩次(即第二次和第四次),其中,第二次涉及的是將省規定為地方自治團體,規定省長和省議員直選,實現了省自治法制化,但第四次則是對省級建制的精簡,其變化速度之快和幅度之大,實非“憲法”的穩定性特徵所能承受。〔1〕從整體來看,七次“修憲”後的台灣政治體制,尤其是“中央政府體制”發生了重大變化,主要體現在“國民大會”虛化與廢止、“總統”重心化、“行政院”幕僚化、“立法院”實權化、“司法院”獨立化、“考試院”邊緣化、“監察院”準司法化七個方面。通過七次“修憲”,台灣地區原有的“憲政”架構已經被打破,但新的“憲政”架構目前尚未形成。〔2〕

  就結果來說,七次“修憲”進一步奠定了台灣地區政治民主化的基礎,但其缺陷與負面後果也非常明顯:一方面,此輪“憲改”是一項不徹底的“未竟工程”,留下了很多制度缺陷;另一方面,“憲改”使得台灣當局的政權日趨本土化,對兩岸關係尤其對一個中國框架產生了嚴重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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