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9日電/記者9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死刑複核及執行程序中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若干規定》已於2019年4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67次會議通過,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該司法解釋規定,高級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送達依法作出的死刑裁判文書時,應當告知其在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階段有權委托辯護律師,並將告知情況記入宣判筆錄;被告人提出由其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律師的,除因客觀原因無法通知的以外,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其近親屬,並將通知情況記錄在案。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辯護律師應當自接受委托或者受指派之日起十日內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有關手續,並自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一個半月內提交辯護意見。辯護律師提交相關手續、辯護意見及證據等材料的,可以經高級人民法院代收並隨案移送,也可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解釋同時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複核裁定作出後,律師提交辯護意見及證據材料的,應當接收並出具接收清單;經審查,相關意見及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死刑複核結果的,應當暫停交付執行或者停止執行,但不再辦理接收委托辯護手續。最高人民法院複核裁定下發後,受委托進行宣判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判後五日內將裁判文書送達辯護律師。對被害人死亡的案件,被害人近親屬申請獲取裁判文書的,受委托進行宣判的人民法院應當提供。
根據司法解釋,第一審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前,應當告知罪犯可以申請會見其近親屬。罪犯申請會見並提供具體聯繫方式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近親屬。對經查找確實無法與罪犯近親屬取得聯繫的,或者其近親屬拒絕會見的,應當告知罪犯。罪犯提出通過錄音錄像等方式留下遺言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通知會見的相關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罪犯近親屬申請會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並在執行死刑前及時安排,但罪犯拒絕會見的除外。罪犯拒絕會見的情況,應當記錄在案並及時告知其近親屬,必要時應當進行錄音錄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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