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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皆兵的以色列戰爭動員模式
http://www.CRNTT.com   2020-07-24 11:12:37


  中評社北京7月24日電/以色列自1948年建國以來,先後與周邊阿拉伯國家之間發生了4次大規模戰爭和數次規模不等的武裝衝突。在長達半個多世紀的對立與衝突中,以色列積累了豐富的戰爭動員經驗,形成了獨具特色的動員模式。

  在戰爭實踐中完善動員體系

  以色列的建國史是一部戰爭史。1948年5月14日,以色列國宣告成立後數小時,即爆發了第一次中東戰爭。戰爭中,以色列在初期力量不足、軍事行動接連失利的情況下,利用第一次長達4周的停火時間,動員和積蓄力量,最終贏得勝利。戰後,以色列仿效西方特別是瑞士的全民皆兵體制,著手建立以常備軍為骨幹、以預備役部隊為主體的武裝力量動員體制。1959年,以色列頒布兵役法,正式實行“全民皆兵、迅速動員”的國防體制。

  在第四次中東戰爭中,以色列全面檢驗了戰爭動員體制的有效性。1973年10月6日,以埃及、敘利亞為主的阿拉伯軍隊向以色列發動了突然襲擊。為應對突然爆發的戰爭,以色列進行超限度的預備役動員,最高動員量達40餘萬人,已接近全國人口總數的13%。在動員令發布52小時內,所有預備役部隊完成動員並投入戰鬥,為最終取得勝利發揮了重要作用。以色列80%的非軍事工業廠礦、企業停工或半停工,轉產作戰裝備和物資。同時,依靠美國及其盟友為以色列空運的約2.3萬噸軍用物資。以色列用於戰爭的經費加上受到的損失總量,占到當年國民生產總值的80%。戰爭結束後,以色列適當增加了現役部隊的數量,壓縮預備役部隊動員完成時限,同時注意對動員的規模加以控制,盡量降低動員的負面影響。

  構建適應戰爭需要的動員體制機制

  以色列實行以總理為最高領導、內閣各部門分工負責的動員體制。主要包括:動員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動員決策機構為國防委員會。該委員會由總理任主席,成員包括:總統、總理和國防、外交、內政、財政等部部長及總參謀長和若干特別顧問。動員執行機構由內閣有關部門負責,執行最高決策機構下達的戰爭動員任務。動員監督機構主要由議會、內閣及司法部門組成。其中,議會對內閣及其所屬各部門具有監督的職能,內閣對其各部門、各部門對其工作人員和公民具有監督權,司法部門對動員實行法律監督,懲罰一切違反戰爭動員的行為。

  以色列的動員制度主要包括:動員計劃制度、兵役制度、武裝力量動員制度、全民軍訓制度、人力物力登記制度、工業動員制度和民防制度。其中,動員計劃制度規定了動員等級(緊急動員和全面動員兩級)、綜合性動員計劃和專項動員計劃等。兵役制度細化制定了義務兵役制度、預備兵役制度(分為編組預備役和非編組預備役)、志願兵役制度、軍官服役制度、女性公民服役制度以及少數民族服役制度。人力物力登記制度,規定了全國14個動員區及其所屬的若干征兵動員中心的職責、物力登統計的內容以及戰時的歸屬與用途。民防制度規定了民防工作的領導機構、動員程序、平時的民防教育與演練、戰時的後方民防與急救以及國內外的抗震救災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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