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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講人高洪 |
中評社北京12月9日電(實習記者 柴昕彤)12月8日晚,由北京大學現代日本研究中心主辦的主題為日本政治的講座如期舉行。講座邀請到中華日本學會會長高洪,以“政治結構概觀與政治家搖籃剖析——以鬆下政經塾作為經典案例”為題表達看法。
高洪從當代日本政治結構與象徵天皇制講起。高洪認為,天皇制的內容可以概括為八條。第一條,天皇是日本國的象徵,是日本國民整體的象徵,其地位以主權所在的全體日本國民的意志為依據。第二條,皇位世襲,根據國會議決的皇室典範的規定繼承之。第三條,天皇有關國事的一切行為,須有內閣的建議和承認,由內閣負其責任。第四條,天皇只能行使本憲法所規定的有關國事行為,並無關於國政的權能。第五條,根據皇室典範的規定設置攝政時,攝政以天皇的名義行使有關國事的行為,在此場合准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第六條,天皇根據國會的提名任命內閣總理大臣。天皇根據內閣的提名任命擔任最高法院院長的法官。第七條,天皇根據內閣的建議與承認,為國民行使下列有關國事的行為。第八條,授予皇室財產,皇室承受或賜子財產,均須根據國會的決議。
高洪介紹說,日本國會由眾、參兩院組成,是最高權力機關和唯一立法機關。眾議院定員480名,任期4年。國會可通過內閣不信任案,首相有權提前解散議院重新選舉。參議院定員242名,任期6年每3年改選半數,不得中途解散。在權力上,眾議院優於參議院。每年1月至6月召開通常國會,會期150天,其它時間可根據需要召開臨時國會和特別國會。
高洪提到,日本內閣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對國會負責。由內閣總理(首相)和分管各省大臣組成。首相由國會提名,天皇任命,其他內閣成員由首相任免,天皇認證。日本政府實施行政改革後政府機構為1府11省廳。日本的司法權屬於最高法院及下屬各級法院。採用“四級三審制”。最高法院為終審法院,審理“違憲”和其他重大案件。高等法院負責二審,全國共四所。各都、道、府、縣均設地方法院一所(北海道設四所),負責一審。全國各地還設有家庭法院和簡易法院,負責民事及不超過罰款刑罰的刑事訟訴。最高法院長官(院長)由內閣提名,天皇任命,14名判事(大法官)由內閣任命,需接受國民投票審查。其他各級法院法官由最高法院提名,內閣任命,任期10年,可連任。各級法官非經正式彈劾,不得罷免。檢察機構與四級法院相對應,分為最高檢察廳、高等檢察廳、地方檢察廳、區(鎮)檢察廳。檢察官分為檢事總長、次長檢事、檢事長、檢事、副檢事等。檢事長以上官員由內閣任命。法務大臣對檢事總長有指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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