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2月2日電/據央視新聞報導,自當地時間2月1日起,俄羅斯正式禁止向在合同中直接或間接使用設置價格上限機制的外國法人和個人供應俄石油。若合同中設置價格上限機制,俄羅斯石油出口商必須通知俄羅斯海關和能源部,且出口商須承諾在30天內修改合同,否則將被視為違法行為。這一法令將持續實施至7月1日。目前,俄羅斯能源部和財政部還在制定俄石油出口的價格監測程序,預計將在3月1日前完成該程序的制訂。
歐盟成員國、七國集團和澳大利亞自2022年12月5日起對俄海運石油出口設置每桶60美元的價格上限。作為反制,俄羅斯總統普京當月簽署總統令,禁止向對俄石油進行限價的國家出售俄石油和石油產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