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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社北京10月7日電/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日前批准了《杭州市績效管理條例》,對績效管理機構、職能等做了明確界定,績效結果將作為獎勵懲戒、幹部職務升降任免等方面的重要依據。
新華網報道,杭州市自1992年開始實施目標責任制考核,經過20多年的發展,績效管理工作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杭州市人大常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有必要通過地方立法的形式對成功經驗進行制度化、規範化。
《條例》指出,績效管理機構每年度組織績效管理相關部門對績效責任單位年度績效目標進行考核,可以委托績效評估專門機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會中介組織等第三方機構對部分績效目標開展專業測評。
績效評估結果作為政策調整、預算管理、編制管理、獎勵懲戒、領導人員職務升降任免等方面的重要依據。根據《條例》的規定,對連續兩年績效評估結果不合格的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當年或者次年取消評優評先資格,一年內不得升職。連續三年以上不合格的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被予以調離崗位、降職、免職、解聘或者辭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