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3月28日電/記者27日從浙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上了解到,《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首次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將藉以規範舊城改建房屋徵收,其中明確提出90%以上被徵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進行舊城區改建。
新華社報道,條例草案對因舊城改建而徵收房屋的情況進行了特別規定,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的,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房屋徵收部門應當組織徵詢被徵收人的改建意願;90%以上被徵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進行舊城區改建。
而且,房屋徵收部門應當與被徵收人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到規定簽約比例的,補償協議生效;未達到規定簽約比例的,補償協議不生效,房屋徵收決定終止執行。
記者注意到,條例草案規定的適應範圍是適用於因舊城區改建而徵收房屋的情形,不包括其他因公共利益需要徵收房屋,如因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而徵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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