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如果從法律解釋,45條的四個方面非常清楚。
第三,條文的產生過程也是很清楚的。最開始是經提名產生,後來是經提名委員會提名產生,最後加上“有廣泛代表性”和“民主程序”。
自由討論期間,內地學者回應台下關於“李克強總理說,法無規定即自由”的說法。莫紀宏以及王建民均表示,總理此說指的是經濟領域,政府應該減少對企業的干預。在政治以及公權力領域,不存在“法無禁止即自由”的說法。比如,如果《基本法》沒有說,“禁止中央直接任命行政長官”,那麼中央就可以任命了嗎?因此,候選人必須也只能由提名委員會提名產生。
對於社會上有希望“提名委員會”由全民票選產生。內地學者亦回應,委員會解決的是篩選問題,不是民主問題。委員會要保證香港商業資本主義社會的工商業者的權益,這些人人數極少但影響力極大,因此需要這樣的環節讓他們發出聲音。如果提名委員會是全民選舉產生,相當於全民在提名委員會環節以及投票選特首環節進行了兩次投票,這是行為的重複,也是資源的浪費。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是這樣進行普選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