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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兼港澳台司法事務辦公室主任郃中林 |
案例:大陸向台方請求送達,台方盡力尋找
2013年11月21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協議聯絡人向台灣地區法務主管部門協議聯絡人發出送達文書請求書,請求協助向台灣居民張某某送達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灘區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黃某某訴被告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的應訴通知書、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等相關法律文書。
大陸法院在請求材料中提供了受送達人在台中市的兩個送達地址。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不僅針對上述兩個地址均予寄存送達,而且查明了受送達人的戶籍所在地並再予寄存送達。台方協議聯絡人於2014年3月27日將有關送達結果完整回復湖南高院協議聯絡人。
兩岸司法交流順暢
郃中林表示,在法律領域和司法領域,兩岸交流較順暢。這是由於兩岸同文同種,且都傳承了中華傳統的法制文化。台灣現行的法律制度來自大陸國民政府時期,而大陸改革開放後,也參考借鑒了台灣地區的經驗。因此,兩岸法院、法官之間的交流非常有效和務實。
效率還可以再提高
郃中林認為,兩岸的互助效率還可以提高。現在的聯絡機制中,各自都還有中轉環節。比如一件文書送達,郵件需要從台北飛到烏魯木齊,烏魯木齊要飛往喀什,周轉時間長;再如廈門和金門非常近,船半個小時就可以到達,但現在送達和請求要經過金門到台北,台北再到福州,福州再到廈門,繞一大圈。因此期望兩岸共同想辦法去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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