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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平學:憲法在港適用“尊重而不反對”形式
http://www.CRNTT.com   2015-04-07 00:35:53


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教授鄒平學
  中評社澳門4月7日電(記者 黃博寧)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教授鄒平學在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主辦的《開拓“一國兩制”實踐新征程——“紀念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頒布22周年”學術研討會》上就憲法在香港的適用做出解讀。

  鄒平學表示,一般情況下,憲法在行憲地區的使用可歸結為“實施、遵守並且不得被違反”,但在特殊情況下,則是表現為“尊重憲法的這種安排而不得反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大陸地區,對特別行政區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也應同樣給予憲法上的尊重並不得反對,否則便導致違憲或不合憲的結果,因為兩制並存正是憲法自身的安排。

  鄒平學說,“一國兩制”是前所未有的創舉,在一個憲法下存在兩種社會制度是人類憲法史上的特例。這種情形下,憲法適用的表現形式也會出現其特殊性。在正常情形下,我們可以把憲法規範的適用表現方式歸結為“實施、遵守並且不得被違反”。但在“一國兩制”的模式之下,憲法的包容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擴張,它容納了兩種不同的社會制度,它規定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不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當然,從憲理分析,憲法本身也絕對限制和禁止特區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在內地的實施。

  他表示,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等很多條款的適用方式不再按照一般的“實施、遵守並不得違反”的模式,而是僅僅體現為“不得違反”、“不得反對”,表現為“尊重憲法的這種安排而不得反對”。同樣,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大陸地區,對特別行政區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也應同樣給予憲法上的尊重並不得反對,否則便導致違憲或不合憲的結果,因為兩制並存正是憲法自身的安排。

  鄒平學說,憲法具體規範在特區的適用是確定無疑的。問題的關鍵在於憲法具體規範在特區如何適用、表現形式是什麼的問題,而不存在某些憲法具體規範在特區適用、另外一些卻不不適用的問題。類似那種憲法在整體上適用於港澳特區,但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不適用於特區的觀點,只在部分意義上是正確的,只有在把“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不適用於特區”這一命題理解為“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不在特區實行”這個層面,這個觀點才是正確的,倘若理解為“憲法有關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之規定對特區不產生效力、不能適用”便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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